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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 关于高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费用由学校支付的通知[2003]7号

教育部办公厅
教学厅[2003]7号

关于高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费用由学校支付的通知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,有关部门(单位)教育司(局),部属各高等学校:

  今年初,印发你们的《教育部办公厅、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》(教学厅[2003]1号)曾明确了支付优惠购卡所需费用的办法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,现作如下调整:火车票优惠卡所需费用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,由学校统一支付。已向学生收取的应予退还。

 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你地区(单位)所属各高等学校。

教育部办公厅
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